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开放、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建设,激发电子商务市场活力,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及相关法规政策,现就放宽自贸试验区内“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即电子商务运营管理服务)相关服务设施的地域限制事宜,通告如下:
一、 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在上海自贸试验区(包括各片区)内注册并依法取得“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经营类电子商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
二、 放宽内容
在保障网络与信息安全、用户个人信息安全及业务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对上述企业在开展电子商务运营管理服务时,其用于支撑核心业务功能的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业务管理平台、数据处理系统、交易保障系统等核心IT设施)的地域设置予以放宽。允许企业根据实际运营需要,在确保有效管理、安全可控和满足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将相关服务设施部署于上海自贸试验区外,包括上海市其他符合条件的数据中心或云服务平台。
三、 核心要求
- 主体责任不变:企业作为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网络运营者,其安全生产、网络与信息安全、用户个人信息保护、服务质量保障等主体责任不因服务设施物理位置的调整而改变或减弱。企业必须确保无论设施位于何处,均能有效履行上述责任。
- 监管协同保障:企业应确保其服务设施的设置方案能够满足电信主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数据调取、安全检查等要求。企业须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报备其服务设施的具体地理位置、架构及联系方式,并保持信息实时更新。
- 安全能力达标:企业部署于区外的服务设施,其安全防护等级、数据保护能力、灾难备份机制等必须符合国家及通信行业相关标准规范,且不得低于原有部署于区内时的安全水平。企业应建立健全与设施分布式部署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措施。
- 服务质量不降:企业必须保证业务服务质量和用户体验不因设施地域调整而降低,应建立有效的网络性能监控和运维保障机制。
四、 管理程序
有意依据本通告调整服务设施地域设置的企业,应事先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包括设施布局、安全评估、应急响应、监管协同方案等),并向上海市通信管理局提交书面报告及备案材料。经沟通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调整。
五、 监督管理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将加强对相关企业的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技术检测、现场检查、定期报告等方式,监督企业持续符合安全与服务质量要求。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或未能持续满足条件的,将依法依规采取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
六、 实施日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注:此处应为发文日期]